成績評定


  1. 應檢人對於學科測試試題有疑義者,應於測試完畢翌日起 7 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寫學術科測試試題疑義申請表(如附件2,P.26)向報名單位提出申請,應檢人提出試題疑義同一試題以提出1 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40 條第2 項規定,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供之機具設備、材料,如有疑義,應即時當場提出,由監評人員立即處理,測試開始後,不得再提出疑義。

  2. 學科成績以達 60 分以上為及格,測試當日考試完成後,應檢人需立即至該試場試務中心取得成績單。

  3. 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採及格、不及格法或百分比法(另加註術科總分);術科測試成績經評定後,除無法當場發證之職類,皆於學科測試後一併核發成績單。

  4. 參加技能檢定人員,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者,應於接到學、術科成績通知單之日起15 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具成績複查申請單(附件5-2,P.30)及貼足額掛號回郵(25 元)信封(請書明申請人姓名及地址)寄至承辦單位,逾期不予受理,且複查成績學術科各以1 次為限。

  5. 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申請閱覽或複印答案卷(卡)及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人員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6. 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 30 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請逕洽辦理單位。另申請技能檢定補發學、術科成績單,請向各承辦單位辦理。(如附件6,P.30)。

  7.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23 條及48 條規定,術科測試應檢人為術科試務辦理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時,應檢人應迴避不得在原單位應檢,並應主動告知術科試務辦理單位報請主管機關另行安排場地應檢。但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僅有一單位時,其監評人員應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指派非該單位人員擔任監評及閱卷工作,違反此規定者其已檢定之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

  8.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23 條及48 條規定,明知監評人員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具體事實足認監評人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未依規定迴避,而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